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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中職務犯罪預防機制的完善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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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5-10-08 12:58 工程建設領域的特殊性使其成為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的難點。近年來,各地檢察院采取各種措施,積極協助和依法督促相關工程建設單位認真做好工程建設中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在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預防機制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 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存在三大問題 問題一: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嚴密的程序規(guī)定。因為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和相關規(guī)定,如何介入工程建設項目、介入程度、方式以及開展預防工作的范圍都只能在具體工作中自由把握,而工程建設單位向檢察機關公布的相關信息也只能通過雙方協商確定。檢察機關的職務犯罪預防工作只能成為柔性監(jiān)督,有關預防建議、措施等難以落實,甚至受到某些部門的排斥,影響預防工作效果的發(fā)揮。 問題二:創(chuàng)新性不足,開展工程建設領域預防工作范圍和力度不夠。在開展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時,受各種因素限制,導致預防工作創(chuàng)新性不足,開展預防工作范圍和力度不夠。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預防工作創(chuàng)新程度不夠,預防手段和內容單一;二是預防工作形式化、表面化,往往出現調查報告和案例分析多而工程預防較少,工程參與較多而糾正違法較少的問題;三是出現預防宣傳大于實效的現象;四是工作力量薄弱,在硬件設施和工作人員配備上明顯存在著力量不足的問題。 問題三:預防效果評估不到位。在開展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預防工作時,存在著重視前期和中期預防,而忽視后期預防效果評估的現象。主要表現為以下幾方面:一是預防工作有時流于形式,預防效果不評估。例如,在對工程建設單位制發(fā)檢察建議后,檢察建議采納以“回復函”為標準,較少深入單位進行進一步監(jiān)督,預防是否達到預期效果不了解;二是無明確評估標準。一般以工程建設期間是否發(fā)生違法違紀案件作為評價預防效果的標準,缺乏其他有效評估標準。 完善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預防機制的三大建議 建議一:完善相關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預防工作范圍。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對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預防工作作出明確規(guī)定:一是明確檢察機關在開展預防工作時的法律監(jiān)督屬性,確定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為檢察機關開展預防工作提供依據;二是對介入工程建設項目的時間、方式和范圍予以規(guī)定;三是對不配合檢察機關開展預防工作的人員制定相應的處罰措施,對相關單位產生威懾力。 建議二:創(chuàng)新預防工作方式,加強預防工作范圍和力度。積極借鑒其他地區(qū)先進經驗,創(chuàng)新預防宣傳模式,采取措施克服預防部門配套設施和人員不足的問題。一是可以與政府有關部門配合推動工程項目招標信息公開,借社會輿論監(jiān)督之力進一步規(guī)范工程招投標程序,限制個別領導干部對招投標的決定權力。二是可借力政府部門、新聞媒體和群眾力量對工程建設項目開展監(jiān)督。三是轉變以前僅針對項目主管、建設或施工單位的管理人員開展預防宣傳的方式,借力普通的工程建設人員開展監(jiān)督。深入工地開展司法調研和預防宣傳,建立并公布舉報平臺,讓所有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的人員都參與到監(jiān)督中來。 建議三:探索建立有效的預防效果評估機制。針對工程建設領域職務犯罪的特點,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建設領域預防職務犯罪預防效果評估機制。引入“投入-效益”比評價標準。良好的預防職務犯罪項目、策略或措施應該是投入、開支較少,而效果較大。這要求預防工作要講求實效,提高效率,堅決杜絕只追求聲勢和形式而毫無實效的“花架子工程”。同時,預防工作必須緊密結合檢察職能,依法規(guī)范運作,防止出現對工程建設單位正常經濟活動的不適當干預,盡可能減少由此帶來的負效應。(建筑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