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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發(fā)布《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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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19-10-09 10:39 近日,司法部發(fā)布《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主要內容如下: 一、對相關單位法律責任進行明確。 施工單位不按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施工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建設工程不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的,負責返工、加固,并賠償損失;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降低工程抗震性能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使用隔震減震裝置前,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監(jiān)理單位監(jiān)督下進行取樣送檢。未對隔震減震裝置取樣送檢或者使用不合格隔震減震裝置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業(yè)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隔震減震裝置屬于主體結構施工,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四、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或者在工程顯著部位設置永久性標牌等方式,公示抗震加固時間、后續(xù)使用年限等信息。 五、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等公共建筑,抗震措施應高于一般房建。(司法部) |